| 各乡镇党委、街道工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群团组织,各企事业单位:
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再就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区坚决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确保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有力地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维护了全区社会稳定,促进了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本区的就业形式依然严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将成为本区就业方面的重要矛盾。当前,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和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结合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和关心困难群体生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工作,特别是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保持全区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要坚持通过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扩大就业的关系。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劳动力市场。要积极落实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用人单位更多地吸纳失业人员,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二)区委、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乡(镇)的党政一把手,对本地区、本系统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区劳动保障、计划、经贸、教育、建委、财政、税务、工商、民政、公安、市政、物价、银行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和指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全区的就业特别是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四)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任务。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特别是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用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帮助失业人员理解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二、广开就业门路,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五)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确保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积极调整经济结构,结合我区“一五五”经济发展思路,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在制定涉及全区的经济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要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把扩大城乡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六)根据全区经济发展规划及城市功能定位,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开辟新的就业领域。继续拓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努力发展旅游业,增加就业。在当前要重点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为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交通协管、车站秩序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公共设施养护、流动人口管理、城管协管、社区车辆看管等公益性岗位。上述岗位要优先安置本区的大龄失业人员。
(七)鼓励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吸纳失业人员。
(八)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等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破产企业要利用其有效资产安置职工。
(九)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积极发展各种劳动保障中介服务组织,为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帮助。
三、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
(十)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主要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5、国有企业搬迁需安置的人员。
(十一)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建立区级再就业资金,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2003年建立再就业资金1000万元,今后每年根据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再就业培训、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和岗位开发补助、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费等项支出。
(十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1、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05年底以前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凡免收的项目,一律向社会公布。各类中介机构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2、对于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再就业资金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只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部分予以补助,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标准:养老、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根据北京市的情况,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原有享受人员继续列入范围。
3、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凡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时,对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以通过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解决。具体办法按《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管发〔2003〕88号)文件规定办理。
4、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乡、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
(十三)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至2005年12月31日前,下同)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批,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商贸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此项政策执行到2005年。
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1998]2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1999]3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2001]68号令)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
(1)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20%;
(2)失业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1.5%;
(3)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9%。
上述标准遇本市有关规定调整社会保险费率时,按新规定执行。
(十四)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1、鼓励驻社区单位(不含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对其安置“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此项政策执行到2007年。补贴标准按本《意见》第(十三)条第四款执行。
2、要把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就业援助,完善就业托底机制。各街道要充分发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作用,安排本地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建设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保证95%以上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3、鼓励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对其中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由再就业资金提供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十五)鼓励发展劳务派遣企业。对劳务派遣企业招用“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除按本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对招用“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每招用1人给予5000元的岗位补贴,原有享受人员继续列入政策范围。
(十六)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明晰并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对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任务重的国有大型企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开办劳务派遣企业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可比照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十七)落实《再就业优惠证》政策。严格掌握享受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认真落实优惠项目,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都能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由街道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免费核发,作为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证。区劳动保障局对证件发放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对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单位、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
区政府主管区长牵头,负责组织劳动保障、监察、计划、经贸、公安、财政、民政、建设、文化、卫生、税务、工商、物价、银行、工会等部门每年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使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简化失业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态度。根据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为失业人员开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四、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就业服务功能
(十九)加强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1、进一步增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就业服务功能,逐步建立起以促进就业为目标,以失业人员就业服务为核心,以职业指导为重点,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为依托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将就业指标下达到全区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行科学合理的考核管理。尽快实现市、区、街乡(镇)三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协调运作机制,为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
2、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全面提高职业介绍成功率。完善职业指导工作模式,以视听、测试、培训等多种职业指导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一般指导、专家指导、个别指导、群体指导、跟踪指导、职业生涯设计、职业指导培训等服务,使职业指导贯穿于职业介绍的每个环节,使每一名失业人员在求职登记前都能免费享受一次职业指导培训,形成职业指导式的职业介绍模式,有效提高失业人员求职技巧。
3、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在完善失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依托首都公共信息平台,逐步形成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技能鉴定、就业岗位开发为一体的统一的劳动力信息网络,实现“一点登记,多点查询”的信息共享体制。建立空岗报告制度,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及发布工作体系。
(二十)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1、全面实施北京市制定的“三年百万”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制定丰台区落实北京市“三年百万”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实施方案,从2003年到2005年,利用三年的时间,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各类培训资源,加大对失业人员、企业在职职工、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力度,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给我区的培训工作指标。
全面落实“再就业培训金桥计划”,加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按照“先定岗、后培训、再就业”的原则,积极推行“定岗培训”,将就业岗位开发与职业技能培训结合起来,实行“一条龙”服务,对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失业人员全部进行一次免费技能培训,培训后的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
实施在职职工的“技能振兴行动”。对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的培训,重点加强高级工、技师的培养。
继续推行劳动预备制培训。重点实施“青年培训计划”,缓解我区青年技工断档问题。实施对象主要是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内容主要是进行现代新兴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初中级职业基础能力的培养,为我区经济建设做好技能人才储备。
2、实施就业准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执行即将出台的《北京市就业准入规定》。同时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重点对技术技能含量高、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区、街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就业准入执行情况列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将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纳入用人单位劳动年检项目并形成制度。在职业介绍、单位用工、个体私营工商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就业准入制度落到实处。
3、进一步加强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建设,充实培训力量,提高培训质量。加大对职业培训机构的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和教育费附加中列出一定比例,用于培训质量高的培训机构的主体职业(工种)的实习、实操设备的更新改造,完善办学条件;各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保证其金额的50%以上用于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内部培训中心的建设。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市、区、街乡(镇)、社区四级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体系。各乡(镇)要建立平均编制不少于6人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各村建立有专人负责的就业服务站;各街道要在每个社区居委会聘用1名兼职劳动保障工作者。要明确职责,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做好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树立为社区居民服务的良好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将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社区,建立起市、区、街乡镇、社区四级就业服务体系。
五、统筹兼顾,搞好就业的宏观调控
(二十二)正确处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就业的关系。进一步指导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企业裁员工作,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凡是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理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关闭破产企业,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提前一个月向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十三)加强劳动力市场供需预测分析,建立用人单位岗位需求调查制度,通过定期抽样调查,掌握不同产业、行业、所有制企业的岗位需求,分析预测未来一定时期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结构的需求,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
落实城镇失业登记制度与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相结合的失业统计制度。通过城镇失业登记制度,确定重点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有效降低失业率。通过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掌握全区的社会就业与失业状况,为经济建设和宏观经济政策调控提供依据。
(二十四)按照北京市建立的失业预测预警体系,依据失业率、长期失业者比例,不充分就业率及相关的社会经济指标,确定本区失业警戒线,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当全区失业情况接近或达到警戒线时,及时发出预警,采取有效措施,调整政策,防止大规模失业,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五)加强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动态变化。加强全区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组织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服务体制,依托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多种就业服务。结合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村社区建设及市场对劳动力需求状况,有计划地开展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实用技术培训和适应市场需求的技能培训,对农村富余劳动力中认定为家庭生活困难且有求职就业愿望的人员,要有计划地组织其进行免费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免费技能鉴定,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以提高其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能力。
六、加强社会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二十六)继续做好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征缴工作。在加强普法宣传和咨询服务的同时,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完善监督举报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全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力度,拓宽社会保险征缴渠道,简化征缴手续,逐步实现“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积极做好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点工作。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处理好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积极推荐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实现就业。
(二十七)切实做好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职工离开企业转失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后,双方要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失业人员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后,用人单位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由市、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为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社会保险费收缴等服务工作;未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并落实好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
(二十八)加大宣传力度,为失业人员再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把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并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和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继续引导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和宣传一批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中共丰台区委
丰台区人民政府
2003年7月2日
主题词:就业安置 再就业 下岗职工 失业人员 意见
文 号:京丰发〔2003〕28号
抄 送:区委常委,区人大主任、副主任,区长、副区长, 区政协主席、副主席
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委办公室 2003年7月15日印发
共印170份 |